📑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整理篇: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脉络
- 🏛 发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及立案追诉标准整理
-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 案例来源:依据现行法律及立案追诉标准整理
💡 案例要点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清晰可循:金额线+手段线+再犯线,投标报价策略与’协助行为’都别碰线。
📋 基本案情
串通投标罪的行政与刑事边界,主要看立案追诉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 造成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②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④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⑤ 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⑥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同样构成本罪。
⚖️ 处理结果
量刑上,本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与行贿、受贿、伪造印章等关联犯罪数罪并罚的(见本库案例3、4、5),实际刑期显著上升;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弥勒点评】① 四百万元这条线要背下来:当前工程类项目单标金额普遍超线,围标行为一旦查实基本直接进入刑事程序,”大不了罚点款”的认知已经过时;② “非法手段”不设金额门槛(茶山案35.5万照样定罪),威胁、贿赂手段是刑事化的直通车;③ 企业风控建议:把”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又犯”当作绝对红线管理——第一次被行政处罚后,第二次就直接刑事立案,存量风险企业应立即做合规整改;④ 本篇为依据现行法律与追诉标准的整理评述,具体适用以办案机关认定和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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