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典型案例4: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云南富宁)
📑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串通投标典型案例4: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云南富宁)
  •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
  •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案例要点

招标代理机构是串标链条的枢纽环节;’拆分售卖标段’、代理机构代审标书均属犯罪手法。

📋 基本案情

2021年,袁某为中标云南富宁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向与县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行贿60万元,请托帮助赵某实际控制的代理公司成为招标代理机构;又向赵某行贿60万元,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方式,由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标书内容,内定中标人,中标金额合计6565.55万元。袁某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

⚖️ 处理结果

富宁县人民法院对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15万元;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8万元;退缴的275万元违法所得追缴上缴国库,袁某卖标所得400万元依法追缴。判决已生效。

【弥勒点评】① 本案把”买标—卖标”产业链完整呈现:代理机构资质成了商品,标段成了货架——选择代理机构时查其与投标人的资金往来,是招标人自保的关键动作;② “卖标费400万全额追缴”打财断血的信号明确:围标赚的钱不是利润是赃款,连本带利吐出来;③ 采购人(学校)端几乎全程缺位的监管暴露了内控问题:代理机构选定、标段设置、评标监督都应有权衡记录;④ 投标人的风险提示:花钱”买标”的人同时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买标的钱是行贿款,标丢了钱也追不回。

本文由「标讯导航」案例库整理。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源自官方公开发布(已注明来源),实务点评部分为原创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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