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典型案例5: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天津)
📑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串通投标典型案例5: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天津)
  •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等
  •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案例要点

为围标配套伪造印章、社保单、身份证的,按各自罪名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材料造做成套’是借用资质围标的标配,也是数罪并罚的根源。

📋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提供印模伪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用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卫生院印章、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专用章、某建筑公司印章等多枚印章。2017年8月起,王某明知张某采用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中帮助借用资质,并使用伪造印章制作9张虚假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王某另伪造3张居民身份证。

⚖️ 处理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从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刑罚。

【弥勒点评】① 借用资质投标的”材料包”(社保单、业绩章、人员证)几乎件件涉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起刑即刑事,不存在”只是帮忙”的空间;② 电子化核查让假材料存活期骤减——社保数据联网核验、印章在线验真,标后倒查一查一个准;中标了也能因材料造假被认定中标无效并移送;③ 串标团伙的分工(出资、借资质、做材料、协调评委)在案卷里是按共犯分别定罪的,”我只负责做材料”不是减责理由;④ 提醒正经企业:外借资质收管理费、给”合作方”出空白盖章业绩证明,都是在给这条链供货。

本文由「标讯导航」案例库整理。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源自官方公开发布(已注明来源),实务点评部分为原创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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