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六种采购方式 · 质疑投诉流程图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 87 号令等,按法定程序绘制。图中标注「工作日」的时限已按自然口径写明,遇法定节假日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当年通知顺延。
📐 共同前置环节:采购需求确定 → 编制采购预算 →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 选择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27条)。
1公开招标流程 最常用 · 法定标准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不少于 20 日。
1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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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可获取;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自公告至投标截止 ≥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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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疑与澄清对文件提出询问或异议,采购人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澄清修改须在投标截止 15 日前发出澄清 ≥ 15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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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截止 · 开标同一时间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场验收投标文件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审查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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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代表 + 评审专家,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 2/3,5 人以上单数专家 ≥ 2/3,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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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推荐中标候选人按评标结果排序推荐,形成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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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认并公告结果采购人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公示,公告中标通知书确定 ≤ 5 个工作日
9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约,合同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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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公告 · 履行验收合同签订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履约验收后按约定支付
📌 不足 3 家投标人:应予废标(重新招标),废标后重新组织或经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6条)。
2邀请招标流程 随机抽取 3 家以上
具有特殊性、仅有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1批准邀请招标满足法定情形,报财政部门批准须事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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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机抽取供应商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 家以上,发出投标邀请书≥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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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邀请书 · 提供文件邀请书载明采购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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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截止 · 开标评标同公开招标程序
5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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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告 · 签约 · 履行公告结果,30 日内签约,验收付款
⚠️ 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且符合资格条件;被抽取供应商有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抽取,不得由其自行确定或指定。
3竞争性谈判流程 谈判小组 · 最后报价
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时间紧急等情形采用(《政府采购法》第30条)。
1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 + 专家,成员 3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 2/3≥3 人单数,专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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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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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并邀请谈判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参加谈判≥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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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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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报价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不得超出已提交报价范围)不得超原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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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成交供应商 · 公告 · 签约按符合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告并签约
📌 谈判要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提交最后报价。
4竞争性磋商流程 磋商小组 · 综合评分
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市场竞争不充分、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情形适用(财库〔2014〕214号)。
1成立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 + 专家,成员 3 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 2/3≥3 人单数,专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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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磋商文件 · 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磋商文件明确评审办法与综合评分标准公告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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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邀请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 3 家≥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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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磋商,磋商不得少于两轮,明确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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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以上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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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综合评分 · 确定成交按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公告并签约
📌 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按「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分最高」确定成交供应商。两者最核心差异在于成交评定标准不同。
5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唯一供应商 · 协商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需保证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 10%)等情形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1条)。
1论证单一来源理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是否存在唯一性、不可替代性须专业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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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在指定媒体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及供应商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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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方式异议须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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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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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协商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价格、服务、履约条件等进行协商,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合理确定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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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定成交 · 公告 · 签约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公告成交结果并签约
⚠️ 单一来源不是「免公开」的便捷通道:必须完成论证 + 公示 + (达标时)报批三道程序,缺一不可。
6询价流程 规格标准统一 · 一次报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
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 + 专家,成员 3 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 2/3≥3 人单数,专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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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询价项目 · 编制询价文件明确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合同条款与评定成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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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被询价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发出询价通知书≥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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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报价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同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一次报价,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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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成交 · 公告 · 签约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询价 vs 竞争性谈判:询价「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不谈判」;竞争性谈判「多轮谈判 + 最后报价」。询价适用于规格统一、货源充足的标准化货物。
7质疑 · 投诉处理流程 供应商救济链
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次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1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起算点: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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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质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7 个工作日内提出7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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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人答复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 7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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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投诉(可选 · 质疑前置)质疑答复不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15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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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门审查受理收到投诉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告知审查 3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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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取证 · 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可延长,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处理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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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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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督处理结果财政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因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暂停的,按处理决定恢复或重新组织
📌 三种救济方式的区别:质疑——面向采购人/代理机构,7 个工作日提出、7 个工作日答复,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面向财政部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30 个工作日内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的司法救济。
⚖️ 时限链条速记:质疑 7 个工作日(提出) → 答复 7 个工作日 → 投诉 15 个工作日 → 审查受理 3 个工作日 → 处理决定 30 个工作日 → 复议/诉讼。
i图表说明与免责
📐 本页流程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竞争性磋商相关规定(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原创绘制,仅作程序示意与学习参考。图中时限为一般性规定,具体项目以采购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为准;遇法定节假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当年节假日安排相应顺延。
⚠️ 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的法律适用不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时间轴请使用「招标日历」工具,程序流程图见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