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串通投标典型案例1:张某操控评委打分案(青岛)
-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案例要点
民营企业自主招标同样受刑法保护;操控评委打分=串通投标,’协调’评委本身就是犯罪手法。
📋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张某作为该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为使投标人武某竞得项目,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交出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张某下属员工登录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其中标,合同金额400余万元。
⚖️ 处理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弥勒点评】① 打破一个迷思:串通投标罪不挑所有制——民企自主招标中围标、操控评委照样入刑,”私企内部的事”不是挡箭牌;② 电子评标系统不是安全区:评分账号、IP、操作日志都是证据,帮评委”代打分”的操作路径会被完整还原;③ 给评审专家的警示:交出账号=让渡犯罪工具,评分为个人终身责任,任何”协调”压力下都应记录报告而非配合;④ 给招标人的制度启示:评委名单保密、评分系统独立账户、异常打分自动预警,三个动作能把这类手法堵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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