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串通投标典型案例2:王某甲、王某乙茶山围标案(福建建瓯)
-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5年5月)
💡 案例要点
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不以金额为唯一标准,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本身即可入罪。
📋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福建建瓯某村公开招标茶山经营管理权。王某甲、王某乙兄弟商定串通报价、中标后共同经营,以自己及亲友共13人名义报名,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场外承诺每人1000元陪标费阻止他人投标,中标后实际支付1.6万元。王某甲以35.5万元报价中标。
⚖️ 处理结果
建瓯市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区分主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5万元,王某乙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决已生效。
【弥勒点评】① “标的小就不算事”是错觉:35.5万元的茶山、1.6万元陪标费,照样定罪——采用威胁、贿赂手段本身即属情节严重;② 农村集体资产、小型民生项目已成围标治理的延伸地带,”陪标专业户”从大工程向小标的外溢会被持续打击;③ 陪标费支付记录(微信转账、现金收条)是认定链条的核心证据,收过陪标费的人同样可能被追责;④ 合规的参与方式:真实竞争、独立报价。亲戚朋友”帮忙捧场”性质的报名,本质就是把参与者全部拖进刑事风险。
本文由「标讯导航」案例库整理。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源自官方公开发布(已注明来源),实务点评部分为原创内容,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