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 🏛 发布机关: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赣州市财政局转发)
- 📖 相关法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 🔗 案例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赣州市财政局转发)
💡 案例要点
投诉是法定权利,但必须依法取证;以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材料投诉,权利变违规。
📋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XX信息服务云平台”公开招标,G公司中标。T公司质疑后向财政部投诉,主张G公司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要求、缺乏承接能力等,其投诉证据中包含对G公司投标文件的偷拍照片(系T公司人员在代理机构办公室看到桌上标书时拍摄)。G公司指出该证据系非法取得,骑缝章等特征与其投标文件一致。财政部启动调查,T公司书面承认了偷拍经过。
⚖️ 处理结果
财政部决定:三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T公司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弥勒点评】① 本案澄清了一个常见误解:投诉人不需要”完备举证”,财政部门可以依职权调取你拿不到的材料——所以完全没必要铤而走险偷证据;② 非法取证的代价不只是驳回投诉,而是”一年禁入”的资格罚,对靠政采吃饭的供应商是釜底抽薪;③ 实务红线清单:不偷拍偷录他人投标文件、不窃取评审信息、不通过代理机构内部人员索要未公开资料。发现对手可能违规,把线索交给财政部门查,比自己去”取证”安全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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