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档案
- ⚖️ 案例名称: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 🏛 发布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 📖 相关法条:《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 案例来源: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 案例要点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供应商对投标材料真实性负全责,’员工篡改、单位不知情’的辩解不被采信。
📋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G就”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16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S公司。供应商Z公司向财政部投诉,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不能生产该产品。财政部受理后发现,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存档件的多项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内容均为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指标,遂启动监督检查程序。S公司在听证中辩称: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个人行为,公司已对责任人处理。
⚖️ 处理结果
财政部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对另查明的情况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中标无效;鉴于去除S公司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员工个人行为抗辩经听证审查不成立,S公司被依法处罚。
【弥勒点评】① 本案确立的规则至今是政采领域最高频的处罚事由:投标材料与原始存档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即推定”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团队务必建立”原始材料比对”程序,检测报告、业绩合同、社保证明都回原始出具单位核一遍;② “员工个人行为”挡不住单位责任——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供应商本身,内部追责只是事后管理动作;③ 中标无效后不足三家的连锁处理(责令废标重招)说明:一家造假会拖垮整个项目的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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