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通知(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 文号:新水规〔2026〕1号
- 发布:2026-06-30
- 施行:2026-08-01
- 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期5年
- 🔗 原文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管部门官方发布页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持续优化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场营商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水利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大型水利工程、中型水闸、中小型水库等枢纽工程(包括除险加固)、水电站、泵站及其它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他水利工程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审前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等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须同时公布工程量清单。
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的,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时,须同时公布主要项目的控制单价,但公布的主要项目的控制单价不作为实际结算的参考依据。
投标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的规定,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息档案,如实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评审中,应查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投标人公示信息进行核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不一致的人员资格、业绩、投标人业绩、社会评价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等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中依法不予认定。
1.采用资格预审的,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2.采用资格后审的,组建评标委员会。若投标人数量不超过30家,则对所有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若投标人数量超过30家,则评标委员会按照通过资格审查的、且“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管理得分”及“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三项相加后总得分排名前30名的投标人(若出现并列按1名计算)进行评审。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开展项目经理现场答辩。
(1)三项总分采用百分制,权重分配如下:
①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占比60%;
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评价分:占比30%;
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占比10%。
(2)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公开报价暂定得分(满分60分)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评分方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后,按照权重分配比例计算公开报价暂定得分。
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评价得分(满分30分)
依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失信信息,按照评分办法中商务部分的“市场监管行为评价扣分标准”,逐项扣分后得出。
③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满分10分)
依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信用评价结果,按梯度转换为对应分值,具体如下:
3.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①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
②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企业提供)。
③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企业提供)。
④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①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总承包范围包含勘察的,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等组成的联合体。具体资质要求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规定设置。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a.若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
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⑥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⑦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4)联合体投标特别规定(如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①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由联合体设计方拟派,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联合体施工方拟派。
②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⑤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其他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②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被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项目法人同意并公示,且仅限于下列情形:
b.因重大疾病、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c.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d.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e.因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情形。
更换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其执业资格、职称等级须与招标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且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时量化评分的条件,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最低资格要求。对招标时已采用答辩等非量化评审方式择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被更换。
(二)项目经理答辩
招标人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事项。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按照规定时间参与答辩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原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管部门官方发布页
https://slt.xinjiang.gov.cn/xjslt/c114554/202609/be537c5d6887492687a37afca40cd7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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