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JTS 110—11—2013)的公告
📑 发文信息
  • 📄 发文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JTS 110—11—2013)的公告
  • 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3号
  • 发布:2013-02-01
  • 施行:2013-04-01
  • 通过部审:2012-11-23
  • 标准属性:工程建设标准 · 强制性行业标准 · 现行
  • 适用:适用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及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文件的编制
  • 获取: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3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 15114·1811,字数190千);交通运输部未开放免费全文下载,标准文本可通过人民交通出版社及各图书渠道购买
  • 🔗 原文链接: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
⚠️ 使用提示
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的标准复审材料(2021年)中,本系列标准被列入「有修订需求」清单,复审结论为「适时全面修订」。使用时请注意跟踪是否已被新版替代(见下方《标准复审有修订需求的现行标准》附件)。

【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JTS 110—11—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3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本《文件》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10—11—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制定说明】

为统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的格式,提高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总结我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为长江航道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于2012年11月23日通过部审,于2013年2月1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编:300222),以便修订时参考。

【标准信息】

标准号:JTS 110-11-2013(中文名称《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英文名 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s fo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Works in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标准属性:工程建设标准 · 强制性标准 · 现行

发布日期:2013-02-01;实施日期:2013-04-01

归口单位 / 执行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长江航道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祝世华、刘怀汉、王晓红、司政、杨鸿钧、余学峰、张立国、张啸镝、胡义龙、王毅、王春平、李伟、杨学群、余新明、张健、陈怀忠、范少杰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 15114·1811,字数190千

【适用范围与主要使用规则】(据标准正文「总则」整理)

1. 本标准适用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用于统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高编制质量。

2. 招标人按本标准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可在前附表中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内容不得与正文相抵触。

3. 「专用合同条款」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补充、细化,但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本标准按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方式编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配套使用《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5. 勘察设计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6. 单独进行勘察招标的,应使用综合评估法Ⅰ;单独进行设计招标的,按项目特点选用综合评估法Ⅱ(组织招标)或综合评估法Ⅲ(方案招标);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可选用综合评估法Ⅰ与Ⅱ或Ⅲ组合,并规定勘察与设计所占得分权重。

7. 招标人应以醒目方式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8. 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没有填写需要的以「/」标示。

9. 招标人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纳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第六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由招标人结合本标准与项目特点编制,并与前述章节相衔接;对勘察、设计分别单独招标的,应选择对应章节,无内容时注明「无」,但不得删除相应章节。

【章节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第二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含前附表及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等9个附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Ⅱ、Ⅲ)/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第七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技术文件)/附录: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资格预审文件附加说明。

【相近标准提示】

同一系列另有《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 110—10—2012),可在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系统检索查阅(见下方相关标准链接)。另,各省另有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实施细则,使用时应同步核对所在地现行规定。


原文来源: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
https://jtst.mot.gov.cn/hb/search/stdHBDetailed?id=64eed6760eda8e567b87ebb01e5ec32c

本文由「标讯导航」法律法规库 · 标准招标文件整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及部标准信息公开平台整理,仅作学习参考,引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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