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中标人之后还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吗?多久以内?
结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是对招标活动合法性的行政确认程序,不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效力,但逾期不报属程序违规。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实务提示:① 书面报告通常含招标基本情况、评标报告摘要、中标通知书发出情况、合同签订安排等,按监督部门模板报送;② 投标人可据此判断项目是否履行了监管程序,缺失报告的项目在履约纠纷中可能成为线索;③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无此义务,但主动备案有利于合规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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