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评标结果不服,是先找招标人还是直接投诉?
结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才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事项的投诉,同样要先经异议程序。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实务提示:① 公示期是提出评标结果异议的唯一窗口,错过即丧失该事项的投诉资格;② 异议函写明具体事实与理由(打分异常、未按评标办法评审等),”就是不满意”式的异议无效;③ 异议答复期限届满后 10 日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要启动投诉,注意两段时限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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