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法定情形有哪些?
结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核心是操纵竞争,法定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余人陪标;约定不同投标人轮流中标(本次你中下次他中);投标文件混同(同一单位编制、IP地址相同、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文件异常一致)。认定的证据越来越依赖技术比对:电子标书机器码一致、报价文件成规律梯度、CA锁交叉使用,都是”大数据”铁证。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列举了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实务提示:① “陪标”没有无辜者——被拉来陪标的一方同样构成串通,”只是帮忙做份标书”的说辞在共同行为认定面前不堪一击;② 投标人防身要点:报价文件独立编制、独立加密、独立上传,与他人共享文件模板、借用他人CA锁的,”说不清”就会被认定;③ 招标人发现串通线索的处置:评标阶段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定标后发现的处理是中标无效+移交行政监督部门,私了(重新谈价)只会把招标人拖进共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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