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采购合同签订后还能变更吗?结算审计加’砍一刀’合法吗?
结论:合同变更须有依据:① 变更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内,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的大改)没有合法理由的无效;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的,须履行变更审批程序;③ 关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不能直接否定双方确认的结算。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裁判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条款的备案审查意见(2017)。
实务提示:① 投标和签约阶段就要盯住结算条款:是否强制以政府审计为准、审计周期多长、逾期未审计怎么处理——没有约定审计期限的,实践中容易陷入”无限期等审计”的资金占用;② 合同外签证、变更要当期书面固定,事后补签是结算争议最大来源;③ 遇”审计砍一刀”,先核对该项目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条款,没有的可以依法主张按合同结算并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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