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人死活不签合同,投标保证金能扣吗?还有什么后果?
结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签约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必招项目的中标人还须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招标人可依排序递补其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损失超出保证金的还可索赔。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实务提示:① “无正当理由”是关键限定——中标人有正当理由(如合同标的重大变故)的不在此列,但须能举证;② 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资格+罚款是”三连击”,中标人”骑驴找马”式悔标成本极高,投标前就要掂量清楚;③ 招标人操作要规范:取消资格要有书面决定、按程序递补或重新招标,不能”既扣保证金又擅自另定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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