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代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利益冲突怎么罚?
结论:两类利益冲突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①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项目投标,或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后果与第50条挂钩:罚款(5万-25万)、责任人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实务提示:① “代理+投标咨询”两头吃是这条的核心打击对象——代理同一项目又给投标人出谋划策,无论是否影响结果都违法;② 编制标底的中介”知道底价”再投标或帮人做标书,是串通的温床,法律直接按利益冲突追责,不必再证明串通合意;③ 招标人委托时要做”隔离审查”:确认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与潜在投标人无业务往来,把利益冲突挡在委托之前。
本文为「标讯导航」实务问答原创整理,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