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6:应当公开招标却搞邀请招标,还有其他几种招标人违法,罚多少?
💬 应当公开招标却搞邀请招标,还有其他几种招标人违法,罚多少?

结论:招标人四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①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②文件发售、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的时限不合规;③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④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其中①③④还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务提示:① “应公开而邀请”是规避公开竞争的高发手段,理由(技术复杂、有保密要求等)须真实充分,否则处罚+处分双落地;② 时限违规(发售不足5日、投标时间不足20日等)看似小事,实为”程序硬伤”,一告一个准;③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逾期、未密封、未通过资格预审)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埋雷——收进来的文件再评,程序合法性直接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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