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候选人评出来了,发现他快破产了,还能换人吗?
结论:能,且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处理。中标候选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确认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再确定为中标人,依序递补或重新招标。这是”资格后审”思路在中标前的延伸,防止”带病中标”。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实务提示:① 触发条件的关键词是”较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履约”——轻微波动、无关违法的,不必然触发审查;② 审查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不是招标人自己拍脑袋——招标人擅自以”履约能力不足”跳过第一候选人另定他人的,是”候选人外定标”的违法情形;③ 变化的常见形态:资不抵债、流动资金断裂、主要人员流失、被查封冻结、被取消资质、串通弄虚作假被查实等,投标人中标前发生上述变化应主动告知,隐瞒的后果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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