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标时间太短,评标委员会能要求延长吗?
结论:能。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这条是评标质量的重要保障——评标时间是客观公正评审的前提,招标人不能为赶进度压缩评标时间,评委也不该在时间压力下”走过场式”打分。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实务提示:① “三分之一”是硬性触发线——5人评委会2人、7人评委会3人提出时间不够,招标人就必须延长,不是”商量商量”;② 评委的自我保护:评标时间明显不足以完整评审时,主动书面提出延长要求并留痕,避免日后因”仓促评审”被追责;③ 招标人视角:评标时间不足导致的评审瑕疵,是评标结果被投诉推翻的高发诱因,压缩那一两天时间换来的风险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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