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32:弄虚作假投标,法律列了哪几种’实锤’情形?
💬 弄虚作假投标,法律列了哪几种’实锤’情形?

结论:弄虚作假分两类认定: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即挂靠、借照);二是”其他弄虚作假”,法定情形有四: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兜底”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覆盖未尽情形。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实务提示:① “挂靠”和”借照”都落在”受让或租借资质”里,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方连带担责,管理费收得越多、罚得越重;② 业绩造假的核验手段今非昔比:中标公示、信用平台、社保比对、裁判文书检索交叉验证,编一份假业绩的成本远高于真去投标;③ 项目负责人”人证合一”是关键——证书挂靠、人不到岗、社保不在本单位的,一眼识破,投标时就要确保拟派人员真实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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