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31:’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客观情形,是怎么被大数据锁定的?
💬 ‘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客观情形,是怎么被大数据锁定的?

结论:串通投标隐蔽性强、查处难,立法用了”视为“技术——只要有六种客观外在表现之一,评标委员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就可直接认定串通,无需再查证双方有无串通合意: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②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文件相互混装;⑥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实务提示:① 电子招标让这些客观痕迹无处遁形——标书制作机器码、网卡MAC、IP地址、文档作者元数据、CA锁交叉使用,都是”同一单位编制”的铁证;②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是高频线索:几家报价恰成等差或等比梯度、排名恰好错位,评标专家一眼就应警觉并启动复核;③ 投标人自救:多标段同时投时务必独立编制、独立账户,借用他人资质或”搭伙做标书”的,一条客观痕迹就能把你拽进串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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