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哪些能改、哪些属于’实质性变脸’?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哪些能改、哪些属于’实质性变脸’?

结论:澄清与修改是招标人的合法纠错机制,但有内容边界:可以澄清文字歧义、补充资料遗漏、修正明显错误;不得借澄清之名行”实质性变脸”之实——改变技术标准、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最高限价等实质性要求,等于变相更换采购需求,实质上让已有投标准备作废,必须重新组织(或至少顺延时间并对全部收受人同等发出)。判断标准:澄清后的要求是否改变了投标人的报价构成或竞争格局。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务提示:① “必要的”三字是限制词——澄清是纠错不是重构,把评标办法里”低价优先”澄清成”综合评分”的,是典型违规;② 澄清通知只发给部分投标人的,未收到方可以此主张程序违法;③ 投标人收到实质性澄清的处理:重新核价、重排方案是义务也是权利,因澄清导致准备不足的,先主张顺延截止时间再投标,硬着头皮投出偏差文件的代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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