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26:招标人中途喊停(终止招标),必须退什么、怎么退?
💬 招标人中途喊停(终止招标),必须退什么、怎么退?

结论:招标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①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②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只退本金不退利息、不通知、不公告,都构成违规,投标人可要求利息并投诉。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实务提示:① 擅自终止招标是”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掩护手段,招标人随意终止,投标人可投诉并主张缔约过失损失;② 正当终止的常见情形:项目审批被否、资金来源落空、标的重大调整等非招标人可归责的客观变化,但都要有据可查;③ 投标人已投入的编制成本原则上不在退还范围,但招标人明显恶意、反复”招了又停”的,可就信赖利益损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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