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废标之后,必须重新招标吗?隔多久?
结论: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实务提示:① 法定废标情形有四类: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预算、因重大变故任务取消;② “重新招标”不是无限循环——两次招标有效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转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需重新报批采购方式);③ 实践中常见违规是”废标后悄悄改方式续用原中标候选供应商”,属于程序违法,供应商发现后可质疑、投诉;④ 投标人若对废标理由存疑,可在废标公告后依法质疑,要求说明废标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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