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文件把注册资本、业绩、奖项设成门槛,合法吗?
结论:分情况。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等,均属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法。法定禁止情形共八类,包括: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不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
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实务提示:①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窗口期见本站规则:收到采购文件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过时不候;② 质疑点要落在”与履约无关/不相适应”上,附替代方案更有说服力;③ 中小企业相关:不得将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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