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依法必招项目选择招标后,就要完全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结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并未区分必招与自愿招标——企业一旦选择招标方式,就进入该法调整范围,评标、中标通知、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等规则一体适用。区别只在程序强度:对非必招项目,实施条例在公告媒介、书面报告、专家抽取等环节有简化安排。选择招标就必须按招标的规则打完全场,”自定义规则”的招标不算招标。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五条确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设定额外程序要求(如法定媒介公告、书面报告),非必招项目不强制适用这些附加规则。
实务提示:① 实务中出问题最多的是”假招标”——走了公告和开标的形式,但评标标准随意改、评委临时换、时限不遵守,照样按招标投标法追责;② 国企自愿招标项目如果制度要求”参照依法必招项目程序从严管理”,从其制度;③ 供应商的异议权不因项目是自愿招标而消失:程序违法同样可以投诉到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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