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1:招投标’信用制度’管什么?谁会被记入’黑名单’并公告?
💬 招投标’信用制度’管什么?谁会被记入’黑名单’并公告?

结论: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核心机制是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这些记录将作为资质审查、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的重要参考,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531号)确立了公告制度的具体规则。

实务提示:① 公告的杀伤力不在公告本身,而在”联动禁入”——被公告的企业在集团采购、央国企供应商库、信用平台自动触发限制,实际出局远超法定处罚期;② 投标人投标前查对方信用、招标人选代理查代理信用,是低成本的风控动作;③ 被误记或不准确的记录,有权向公告机关申请更正,信用记录也有救济通道,不是”一记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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