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资金项目定标,为什么’必须选第一名’?有哪些例外?
结论: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是刚性规则,不是可选项。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跳过第一名: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出现例外,招标人可按排序依次递补或重新招标。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实务提示:①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是前提——纯民营资金项目不受”必须选第一”约束,但仍应尊重评标排序、有据可查地定标;② 例外情形是封闭清单,招标人不能自创”更合意””综合更优”等理由跳过第一;③ 跳过第一名的每一步都要留痕:放弃的书面声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拒交的凭证,缺一样都可能被认定”候选人外定标”而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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