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标委员会能推荐几个中标候选人?必须排序吗?
结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排序是定标规则的前提——尤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原则上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序不清等于给”绕过第一名”留了后门。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务提示:① “不超过3个”是上限不是下限——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本应重新招标,评出1个合格者也可只推荐1个,但绝不能凑数硬塞不合规者进名单;② 排序是硬要求,不排序或”并列推荐”实质是给招标人自由裁量开后门,国有资金项目尤其不能这样操作;③ 候选人名单与排序直接影响定标与递补,评标报告、推荐名单、排序三者一致、签字完整,是评标结果经得起质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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