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6: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怎么认定、怎么处理?
💬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怎么认定、怎么处理?

结论:法律明令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此”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或定额测算成本——这正是认定难点。实务处理路径: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明显偏低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报价异常但不构成低于成本的,不影响评审继续。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实务提示:① 投标人的自证材料要”活”:专项成本测算表、材料采购合同价、机械与人工报价依据,一页纸说明加一张”保证不亏损”承诺函是糊弄不过去的;② 招标人侧的配套防线:低于成本中标的,履约阶段重点盯质量与安全投入,恶意低价抢标后偷工减料的取证责任在监督;③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灰色操作(不平衡报价、后期签证补偿)本身就是审计重点,别把低于成本当作报价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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