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采里的’恶意串通’怎么认定?和工程串标标准一样吗?
结论:政府采购有专门的恶意串通认定清单,与工程串通投标标准并行:①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②按采购人、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文件;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④同一集团、协会、商会成员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⑥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或放弃中标;⑦其他串通行为。查实的,中标成交无效,按供应商法律责任条款处理。
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项清单如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提示:① 与工程体系”视为串通”的客观标准(同 IP 报价、文件混装等)相互印证,政采里同样被作为线索使用(见本库 Q124);② “商量着报价再各自去投”即使没成交也是恶意串通,不以中标为要件;③ 行业协会牵头”会员联合报价”是高发雷区,组织者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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