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5:招标人中途取消招标(终止招标),标书费和保证金退吗?
💬 招标人中途取消招标(终止招标),标书费和保证金退吗?

结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应当及时退还。无故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实务提示:① 投标人已投入的方案设计、差旅等成本原则上不在退还范围,但故意”假招标、套方案”的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② 终止后重新招标的,前后程序独立,前次异议不延续;③ 无正当理由反复终止招标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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