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长得像,核心区别是什么?
结论:程序骨架相似(组建小组—发布公告/邀请—磋商或谈判—最后报价),核心区别在成交标准:竞争性谈判按”符合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分最高“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情形也不同:谈判侧重招标后无标的、技术复杂、时间紧急;磋商侧重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且难以确定详细规格、市场竞争不充分等。
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谈判适用情形与最低价成交);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实务提示:① 参加磋商项目别只拼低价,技术方案、服务团队、履约能力都是分值来源,按评分细则逐项对标;② 两类方式都要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终止并重新采购;③ 最后报价是成交依据,磋商谈判阶段”口头承诺”不算数,以最后报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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