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又后悔,还要不要担责任?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又后悔,还要不要担责任?

结论:要,且区分两个阶段: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约前放弃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签约后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保证金部分照赔,情节严重的取消 2 至 5 年投标资格并公告。反过来,招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拒绝签约的,中标人同样有权依法主张赔偿。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① “通知书发了但合同没签就不用赔”是常见误解,中标候选期间的材料涨价、机会损失都可能纳入索赔范围;② 放弃中标还将被记录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投标;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约的,中标人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含预期利益),并投诉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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