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类’异议前置’事项,各自该在什么时候、向谁提?
结论:法定的三类”先异议、再投诉”事项,各有精确时限与对象: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③对开标有异议,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④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前三类与评标结果异议均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相应招标投标活动。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第四十四条(对开标的异议)、第五十四条(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务提示:① 时限是”向后倒推”:招标文件异议要在截止10日前,不是”截止前10天内”——错过时限就只能走投诉或接受条款;② 开标异议必须”当场”:当场不提、事后才提开标程序问题的,通常丧失异议资格,投标人代表开标时要盯紧唱标、密封检查等环节;③ 异议答复不满意再投诉时,把”异议书+答复函+超期未答复证据”一并提交,程序链完整,投诉受理与胜算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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