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白合同’: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结论:中标后再签的”补充协议”若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即俗称的”黑合同”或”黑白合同”——依法无效,结算时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变更确有正当理由的(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按变更程序办理并留证,不属于”黑白合同”。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实务提示:① “实质性内容”的认定集中在价款、工期、质量三大项,以及严重影响权利义务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款支付方式;② 合法变更与黑白合同的区分靠”正当理由+程序留痕”: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指令、双方签认的变更单缺一不可;③ 招标人强推黑合同的动机多是压价或抽头资金——施工企业接受黑合同的隐性成本是结算时被反噬,活干完了拿不到黑合同价差,还得举证白合同才有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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