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与禁忌:个人责任有多大?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与禁忌:个人责任有多大?

结论:评委义务三条主线:①客观公正——按文件标准独立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报告须签字,拒绝签字不免责);②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③勤勉履职——不得擅离职守、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禁的后果不只是”下次不请”:违规评审可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如收受财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实务提示:① “个人责任”落在签字上: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事后翻供以书面记录为准;② “专家费”与”好处费”的界限: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或交易平台)依标准发放,投标人支付的任何名义费用都是红线;③ 评委收到打招呼应当记录报告——沉默不报本身就是违规,报告了反而完成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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