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要求’议标’,为什么法律上没有这种招标方式?
结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只承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那种”找几家家聊一聊、谈一谈再定”的做法,既没有公开竞争程序,也没有法定时限约束,本质上是不受监督的直接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议标”的构成规避招标。实务中谈”议标”的多是历史习惯或对竞争性谈判的误称:要谈判竞争的,非必招项目走企业制度规范的竞争性谈判,必招项目老老实实招标。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实务提示:① 名称混用的风险:合同或会议纪要里写”经议标确定承包单位”的,审计和诉讼中会被直接认定为未招标,别让措辞出卖自己;② 想保留谈判空间的合法路径:非必招项目按内部制度组织竞争性谈判(多轮报价、面对面澄清都有章可循);必招项目只能在评标环节的书面澄清里解决疑问,不存在”坐下来谈”的环节;③ 供应商若被邀”议标”,先问清项目是否属于必招范围——参与明知违规的程序,合同无效的风险由双方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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