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86:资格条件怎么设才不踩’歧视待遇’红线?
💬 资格条件怎么设才不踩’歧视待遇’红线?

结论: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是“与项目匹配”:资质等级、业绩规模、人员配置、财务能力等条件与项目的技术规模、合同履行需要相称的,合法;超出项目需要”就高不就低”(小项目要求特高资质)、与履约无关的条件(注册资本畸高、本地注册、特定行业会员)、量身定制式参数(为个别企业定制的业绩年限与组合),就落入”不合理限制、歧视待遇”。招标人应能对每一项资格条件说出”本项目为什么需要”。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细化列举了限定或不合理限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特定行政区域业绩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实务提示:① 自检方法:把资格条件逐项套问”砍掉这条,项目还能不能正常干”,答不上来关联性的就是高危条款;② 业绩要求的时间跨度、金额门槛要留出市场空间——标准严到全国只有三五家能投的,要么被投诉,要么引来围标抬价;③ 供应商遇到明显超纲的资格条件,开标前书面异议的成本远低于开标后投诉,异议答复本身也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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