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1:招标人把’本地注册”本地业绩’写进资格条件,合法吗?
💬 招标人把’本地注册”本地业绩’写进资格条件,合法吗?

结论:不合法。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非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等,均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是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查实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项目可暂停执行。

法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实务提示:① “类似项目业绩”可以设,但必须是”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合理规模、类型,不能限定发证机关地域;② 投标人遇地方保护条款:投标截止 10 日前对招标文件提异议,未解决的依法投诉;③ 招标文件将”获得本省奖项加 2 分”之类的条款,典型违规,可直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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