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0:采购文件写’参照某某品牌’,算不算指定品牌?
💬 采购文件写’参照某某品牌’,算不算指定品牌?

结论:直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属于法定禁止的歧视性条款;”参照某品牌”式的隐性指向——把某品牌的技术参数原样照抄作为技术需求、参数组合指向特定产品——同样构成”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合规做法是:技术需求以性能指标、功能标准表述,注明”或相当于”等效替代,且参数不得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

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实务提示:① 投标前做”参数溯源”:把核心参数拿去主流品牌官网比对,若仅一家产品全中,即有强质疑理由;② 质疑时限:收到采购文件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这是对采购文件质疑的窗口;③ 采购人使用公开征集、市场调研确定的”参考品牌”并允许等效替代的,一般不认定为指定,注意采购文件是否写明”或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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