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种采购方式各自什么适用条件?采购人能想用哪种用哪种吗?
结论:不能。《政府采购法》列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国务院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含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实务提示:① 招标公告的”采购方式”栏与批准文件是否一致,是供应商核查合规性的第一落点;② 擅自改方式的,中标结果可能被认定无效,财政部门可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③ 各方式的详细程序见本站”采购流程图”六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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