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发文信息
  • 📄 发文标题:《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发文字号:财库便函〔2020〕38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6日
  •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库司
  • 🔗 原文链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官方转发)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原文来源: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官方转发)
https://lssggzy.lishui.gov.cn/art/2022/2/11/art_1229638547_14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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