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 发文信息
  • 📄 发文标题:《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 发文字号:财库便函〔2019〕15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原文链接:淮南市财政局网站(官方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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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财库便函〔2019〕154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

2019年3月1日


原文来源:淮南市财政局网站(官方转发)
https://cz.huainan.gov.cn/zfcg/143662601.html

本文由「标讯导航」法律法规库 · 政府采购整理,仅作学习参考,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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