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 发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原文来源:济宁市财政局网站(官方转发,原件为财政部办公厅便函)
https://jicz.jin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e2e9af22b58849ca841e6773130e13b5.pdf

本文由「标讯导航」法律法规库 · 政府采购整理,仅作学习参考,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标讯导航,本站为招标采购领域一站式聚合站:平台导航 → 法规文库 → 招采实务,闭环覆盖招投标全流程。数据持续更新中,欢迎纠错与投稿补充。联系方式:微信 mm369325
上一篇
下一篇